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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预充值卡(预付卡)的企业须进行备案及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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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预充值卡(预付卡)的企业须进行备案及资金存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1.发卡企业分类:
a)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b)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c)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i.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ii.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d)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非前三类发卡企业。
 
2.备案规定: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a)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b)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c)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不备案后果: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资金存管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备注:非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其他发卡企业无需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5.不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后果: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