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私还私是司法实践的最新观点, 这个观点主要的意思就是,产权是谁,那么就补偿给谁,并不考虑户口问题。这种观点实际上和动迁组的补偿方式及政策有一定的冲突。动迁组依据的补偿政策,会涉及对在户人口的安置,比如有的地区要保证被安置人员最低22平方的安置面积,也有的地区是保证被安置人员最低35平方的面积,也就是实践中常说的按人头。
那么法院对于这种最低安置的面积如何理解呢?二审法院认为最低的安置面积只是保证被安置人员的居住面积,法律最多是保护他们的使用权,而不能认可他们获得产权,除非是产权人认可同意此种分割。也就是说,产权人如果同意把被安置人员的名字写在拆迁安置获得房屋上,那就视为产权人进行了安置分配,法律予以认可,如果产权人没有这么做,那么产权人还是有义务安排被安置人员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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