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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是否可以要男方赔偿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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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A:我怀孕了,但是对方不打算娶我,我能告他吗?
律师:不能。
客户A:那对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不用。
客户A:那我要是把孩子生下来呢,能让他赔偿吗?
律师:也不能要求赔偿,但是可以主张抚养费,但目前抚养费判决下来金额都不高,一个月2000元都算判的比较高了。
客户A:那法律就不保护我了?
律师:是的,目前法律不保护。
 
上述问题,本律师解答的频率太高了,而每次回答这些问题,都感觉自己很残酷而麻木,给不了这些姑娘任何帮助,但我还是想说,姑娘们,首先你们得学会保护自己。
本文所讲“未婚先孕”,是指双方基于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前提下的未婚先孕,一夜情暂不涉及,其他情形的未婚先孕建议考虑报警。
现实中,多少未婚女性,尤其是年轻少女,为了所谓的“爱情”,铤而走险,孤注一掷,主动或被动地走上了未婚先孕的道路。殊不知,未婚先孕,并不能带来“好运连连”,反而连基本的法律保护都无法得到。
无论出于何种缘由,未婚先孕的女朋友们,只有两种选择,或选择流产,或选择将孩子生下。然而,无论生于不生,问题就在那里。如果对面的男人无法给出一个合法的婚姻以及温暖的家庭,伤害就注定无法避免。有多少伤害,就有多少问题:
伤害一:身体伤害(流产的伤害不言而喻,如果导致不孕不育的,虽然能向对方主张些精神赔偿,但这点钱真的没什么用)
伤害二:对方玩消失(对此,法律也没办法)
伤害三:精神伤害(对此,法律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伤害四:对方不认孩子(可诉讼,但要鉴定,对方可能拒做或玩消失。这种情况下,若孩子已经十几岁、母亲有能力抚养小孩,法院则会维持现存的亲子关系)
伤害五:对方不尽抚养义务(可诉讼,怕对方玩消失)
伤害六:生下孩子,自己抚养不起(精神和经济压力巨大;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买卖,触犯故意杀人罪)
伤害七:经济损失(含计生行政处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可诉讼,但必须提供切实书面证据,且对方只需承担50%赔偿责任)
伤害八:无法进行婚姻登记(只要对方不同意,有了孩子也没用)
伤害九:虽为孩子生母,无法获得妻子的法律权利(唯有结婚登记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妻子权利,比如财产共有.....)
伤害十:孩子无法获得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权利,但在遗产继承方面,不是想继承就继承)
伤害十一......(未列明部分,基本无法律途径可走,唯有道德谴责......)
未婚生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多数情况下,姑娘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余地相对较小。如索要孩子出生费用,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费用的发生与生育儿女的关联性;索要误工费,必须提供怀孕、生育、哺乳未上班而减少的收入损失证明。即便提供了证据,对方也只需承担百分之五十赔偿责任而已,本律师看来,实在得不偿失。
   姑娘们,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情才觉得法律保护不了你,因为你首先没学会保护自己。“婚姻”是一个法律名词,双方形成的是法律关系,但“恋爱”不是。换句话说,即使双方如胶似漆,但在法律的眼里,他们依然没有任何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恋爱双方也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比如堕胎和疾病(一般来说,女性总是受害者),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谁能说怀孕是侵权呢?),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你只能要求其承担道德义务,但他要是不讲道德,你也只能徒唤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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