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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