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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热点问题之——加班工资之(二)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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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时间

问:法律规定每周工作几天、每天工作几个小时?

科尚律师解答:《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上述条款使用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因此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员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超过的时间都属于加班时间。

问: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周末工作的算加班吗?

科尚律师解答:对于加班时间,允许企业与员工在合同当中约定每周末固定时间加班。但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周一至周五工作40小时的企业,即使约定了周末固定时间加班,也应就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问:合同可以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吗?

科尚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中可以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但是必须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及其中加班工资的数额。如果合同仅约定月工资,那么难以认定月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此外,如果实际产生的加班工资多于合同约定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加班工资为准,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补足。

     对于这个问题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上海华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与孙西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的判决,可以引做参考:“本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聘用合同中虽然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包含周末加班工资,但是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方式及8,000元工资的组成,致使无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计发了休息日加班工资。其次,华驰口腔门诊部虽然提供了孙西2013年的工资明细,但其中既没有劳动者的签收记录,孙西对该明细也不认可,且明细中载明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于正常出勤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发放均约定不明,且用人单位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孙西月收入的组成情况、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以及其每月已支付加班工资467元,故本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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