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社会热点 >> 浏览文章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之——加班工资之(三)证据与证明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三)证据与证明

确定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质是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问:什么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加班这一事实,能够证明加班的时间?

科尚律师解答:最直接的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场所的监控记录。在提交这些证据时还须证明其真实性,或由双方自认。

问:举证责任是什么?用人单位有什么举证责任?劳动者有什么举证责任?

科尚律师解答: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的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当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对于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即其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有相关证据的,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须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据。如上海二中院审理的“郭翠丽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劳动者郭翠丽为证明加班主张,提供了工作绩效考核的电脑截图,法院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打卡记录。该案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打卡记录,法院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

对于打卡记录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也并不是一律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劳动者对于己方的主张仍需提交相应证据。如上海二中院审理的“黄石初与上海辅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中,劳动者提交了打卡记录,但是用人单位认为公司考勤并非该种形式,而是采用机打与手工考勤相结合的方式,月末需要员工在手工考勤卡上签名确认;黄石初担任外勤工作,无需考勤,公司根据其工作量来考核,并提交另外三名员工的手工考勤卡为证。后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未采信员工提交的证据,未支持员工加班工资的请求。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加班工资之(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thread-48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