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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是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规则又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那么“工资报酬”怎么确定就直接影响到加班工资的支付。有些员工在劳动仲裁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提交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证明,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但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这一计算方式。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仅适用于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能当然地认为加班工资就是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
问: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科尚律师解答: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四)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实践中,多数劳动合同并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做出约定,那么此时就应该将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正常出勤的月工资还应扣除当月已发的加班工资和提成工资。日工资是=计算基数÷20.83,小时工资=日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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