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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在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中扮演着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比于纸质邮件,电子邮件具有快速,承载量大,易于保存等等特点。然而,很多使用者不知道发生纠纷时,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用?
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了电子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
然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综合考量。很多客户在日常的商务中,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由于过于轻信交易的对方系所谓的“朋友”,“交情”,而疏忽,未能采取保护自己的手段,在发生纠纷时,白白错失了胜诉的机会。
客户在日常交易中可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首部注明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
2.如果是需用通过电子邮件来增加补充协议的,请务必要打印出来,盖章,签字,再扫描后电子邮件回传。切不可只是通过电子邮件达成意见一致。因为,在主合同条款里,可能会有这样的约定“任何协议,或补充协议,均需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