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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2015)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此条规定可知,通过微信进行聊天的记录也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予以采纳。

    但是,具体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被法庭采纳,才能真正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呢?

    微信不是实名制形式,如何知道微信是当事人使用的呢?微信有两种方式,一是和使用的QQ号绑定,一是和使用的手机号绑定。如果是QQ号绑定的方式,即使在聊天里指名道姓也是没有绝对的证据效力的;如果是和手机号码绑定,而手机号码正好也是实名制的,则,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有证据力的。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手机号码都是实名制的呢?当然不是。

    所以,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有证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有客户咨询问,我的微信记录是绑定手机号的,是可以作证的吧?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来得及给微信记录做公证,一旦对方将“通过手机号”收索的功能关闭,或者干脆解除绑定,那么前面做的所有功夫都前功尽弃了。

    因此,科尚律师提醒大家,想用微信作为证据,要尽快在起诉前去公证处公证微信内容。同时,单凭微信记录不一定能获得百分百的证据效力,还需有其他证据作为辅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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