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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当事人打官司必然要知道和选择的问题。管辖的正确选择,可以防止对方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无端拖延诉讼事件,加剧诉讼成本。那么,在上海,一审民商事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的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指出:
第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这个现实中情况较少。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这里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诉讼标的额为1亿以上,而且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上海。
第三,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是管辖。以上情况除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一般去基层人民法院诉讼即可。
第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后续将陆续为大家贴出相关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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