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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抢夺刑事案件解释,量刑更精细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根据人民网新闻报道,201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刑事案件解释》)。该解释自于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抢夺刑事案件,基础的法律规定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绝大,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轻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词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以上词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案情事实,并依据客观情节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努力。
     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各个词语的含义如下:
     1,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同时,《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数额巨大:
     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
     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4,犯罪情节轻微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或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严重情:
     “导致他人重伤或自杀”等情形之一
     6、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导致他人死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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