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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因实际履行严重亏损为由解除合同须慎重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曾代理过这样一则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一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公路运输服务。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合同定价不甚合理,自身出现严重亏损,希望双方可以重新商定运输的频次或是运费价格,然而对方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及解除合同。
    以上背景情况下,如果原告因实际履行合同亏损严重而要执意解除合同,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广大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须注意哪些问题呢?
    双方签订合同,表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经成立和生效,双方均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那么,因为报价错误或是亏损严重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保护守约方的信赖利益,如果一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另一方基于自身原因提出更改或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合同一般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含义。明确表示不同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行为的。书面的比较好理解,但是行为方式的,欲解除合同一方须注意的是,对方虽然也因此没有履行相应的对价义务,比如发送订单等,但是这种行为要分清是对方认可解除合同,还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暂时不履行某些合同义务。这两种情形的分辨,关系到解除合同一方理由是否更有说明力。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提醒,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标的物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不仅要明确,而且要正确,尤其是通过招标形式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自身的权利承诺和处分行为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如果签订合同后再发现定价不合适或是其他不利于自身合同履行的条款,除非可以证明存在缔约过失或是对方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否则解除合同的要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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