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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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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的了解,是劳动者工作的第一课。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由于工作特点,会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那么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为您详解。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上是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基本法律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劳动者应该如何识别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呢?
    第一, 综合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时间,需按150%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第二,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工作时间和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该类工时制度的审批会比综合工时制更为严格一些。因为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同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法定节假日外,是算做加班的,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平时延长上班时间或者双休日上班,都不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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