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社会热点 >> 浏览文章

长工龄劳动者必看:上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对于2008年之前就在单位工作至今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成了一大问题。如何计算,可参见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整理的如下资料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后变化,因此需要分段计算
   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年限与基数。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新法与旧法的过渡与衔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那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呢?这就是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认为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不用支付,这是错误的。
2、基数封顶与年限封顶的变化:对比之前的相关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就是关于“三倍封顶”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最高不超过12个月。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五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六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情形)、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第八条(订立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第九条(用人单位裁员情形)等五种法定情形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但是并没有规定基数封顶的情形,而且只在第五条、第七条的情形下,规定了年限的封顶。《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三倍)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以前的立法是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总结:鉴于立法前后的变化与衔接,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二、如何分段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一项指出了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律师解读:这种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订立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用人单位破产、裁员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解读: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情形、订立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用人单位破产、裁员三种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两种情形,则是分段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解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这三种情形并未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超过12年的限制,也就是说,2008年之前,员工每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的其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的年限都不得超过12年。涉及三倍封顶的情形,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工作年限。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解读: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12月的限制。但是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也就是收到12个月的限制。同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如需相关律师服务,欢迎于网站首页进行在线咨询,或拨打本服务网法律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