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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律师分享----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问答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一直关注如果通过劳动仲裁为当事人及时解决问题,争取到更大的权益。其中,工伤问题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天为大家分享了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上关于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问答。通过政策问答,可以比较清楚的了解在上海发生了工伤事故,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就医或康复。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海养志康复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解读:
    1)、上海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去上海医保网站查询即可
    2)、工伤认定向上海各县区的人力与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劳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15日内)、复查鉴定(1年内)。
   
3)、具体政策前往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站查阅。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6.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解读: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7.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15个月。
8.退出工作岗位的1—6级的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因工致残5—6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1.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2.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故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也应相同。
14.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享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