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社会热点 >> 浏览文章

夫妻个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从众多离婚当事人的咨询中发现,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在当事人疑惑中占据较大比重。的确,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着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今天,我们服务网的律师就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的整理。
    无论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都存在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是否以个人名义,第二,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日常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实务经验,为共同生活、生产所负的债务,通常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负担家庭生活开支所负、共同处理房屋事宜、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治疗疾病、娱乐活动、生产经营、投资等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参照以下有关夫妻个人债务的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婚后并不是界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本质要素。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但如果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将一方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如果通过以上介绍仍有相关疑问,欢迎于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站首页进行在线咨询,或拨打免费热线电话。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