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社会热点 >> 浏览文章

上海律师解读---委托开立信用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律师最近接触了一则委托开立信用证的案子。因为信用证是贸易交易方式中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国内一些公司因为资金、信用问题等不具备开立信用证条件,则会委托有资格的贸易公司开立信用证委托开立信用证,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实务中较为复杂。当事人除了应该遵循正常的流程,选择有信用的代理公司外,还应明确带开信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尽量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总结了以下法律实践问题以法院审判观点:
    1、最为常见的纠纷是委托开立信用证垫付款及担保纠纷。买方缺乏资金,须由另一方为其支付货款。如果日后发生买方不能偿付问题诉至法院,双方通过代开信用证建立委托关系,但是又开证方代买方支付货款,实际上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法院结合实际,通常认为是借委托开立信用证之名,实际为企业间借贷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情形下,一般法院会判决买方偿还受托方垫付的本金并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受托方主张违约等请求则不予支持。
   2、管辖问题。如果代开信用证的一方公司注册在香港、澳门或是其他国家,任何一方起诉都要注意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3、诉讼时效问题。已有的一些判例中显示,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及时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在出现相关纠纷后,及时主张权利,或是提起诉讼。
   4、保证合同的问题。一些当事人选择签订保证合同的方式,为己方的委托行为提供保证。但是,一旦代开信用证委托合同被判无效,则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将归于无效。如果提供保证的一方当事人对双方行为性质明知的前提下仍提供保证,视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作者:周海波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如果您遇到相关委托开立信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于网站首页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免费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