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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法律热点解读:探望权的行使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最近有当事人在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咨询窗口上留言,咨询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当事人离婚后,双方约定其每月有不少于3次的探视权。但实践中对方却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探视,问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询问其真实想法,其表示,想调整原有的探望方式,并主张自己一段时间以来因探望孩子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当事人的以上问题,我们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首席律师就探望权的相关专题进行了总结,希望给广大朋友遇到此类问题时一个参照:
    第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该法律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当事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已经达成意向,那么应在协议中明确、细节的规定下来或是向法院明示。
    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孩子生活处看望性探视,一种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探望子女,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这种方式下,要对时间和地点有明确的约定。
    此外,探望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标准是什么呢?比如探望一方吸毒、赌博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本身有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或是精神健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是当事人可以证明探望一方有可能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做出不良行为的可能。 
   第二,如果一方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时间、方式,损害对方探望的权利,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被侵犯探望权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调整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探望权受到侵害,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探望权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可以视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法理上说,基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补偿探望权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同时也可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这个同样需要提出一方举证。
    第四,抚养人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时,探望权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阻碍行为,阻碍对方探望权实现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排除妨碍。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发生于有协助义务一方无故拒绝或是施行阻碍探望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探望权人的申请,协助申请人实现权利。但是,实践中则有这样的情况,如果因子女本人的原因,探望权受到阻碍,探望权人的权利应该如何救济呢?根据北京市高院的一个案例,法院认为,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离婚双方和子女三方,其实现还需要被探望对象——子女的配合。如果不尊重子女个人的意见,强制执行探望,则有可能造成被探望子女的心灵创伤,从而损害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法院执行时会兼顾其意愿。北京高院的做法是积极做双方工作,并让抚养人继续做孩子工作。
    最后,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律师提醒,探望权在离婚时应该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抚养方故意阻碍权利人探望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变更调整探望时间和方式,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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