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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法律热点问题评析--因一方与他人同居而请求离婚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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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已经成为当事人离婚的重要因素。法律中,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法律上说,婚内同居现象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属于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法律规定,一般当事人一方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婚外恋等行为是有区别的,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不同。一般意义上,婚外恋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不论另一方当事人知晓或是不知晓,这都是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而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后果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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