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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读有关房产公证委托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所谓房产公证委托,指的是房产所有权人,即委托人将办理或实施房产有关的买卖、出租、抵押等事务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上海市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通过公证委托授权,是办理过户手续的一种方式。
    委托关系本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关系,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房产公证委托也成为一部分人逃避税收的手段。今天,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首席律师在总结相关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整理了有关房产公证委托的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案例介绍:
    甲意欲出卖一套房屋,通过中介,与买方乙达成购房协议。但是甲出卖房屋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于是中介提出,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公证,让甲授权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及签署一切法律文书。甲觉得自己的买卖行为进行了公证,应该没有什么法律风险,还避免了交税。结果后来发现,乙的房款没有付清,但是自己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
    在本案例中,卖方初衷是逃避税收,但是在未获得完全房款的前提是,或是毁约不想出卖房屋的情形下,房子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这种情形下,基于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卖方很难再拿回自己的房子。
    二、办理房产公证委托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双方要对委托书中委托、代理、转委托等法律术语有清晰一致的认识。
    2、作为卖方,办理房产公证委托授权,尽量不要全权授权,对授权的范围和事项要明确,尽量增加自己在参与过户等流程中的作用,比如某些交易环节只有自己的正式签名才生效,或是在房产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先行保管公证书。
    3、委托人对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法律后果,委托他人在收取房款前代办变更登记或者委托他人代收房款(租金)等行为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都要明知且清楚地在协议中明确。
    4、委托书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夫妻不能共同签署委托书的,另一方是否同意。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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