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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为您带来---企业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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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采取主体规避的方式进行融资。但这显然违反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因此,实务中一般法院会判决企业间签订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属无效合同,即便企业之间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这与公民与企业间借贷不同。后者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务中,一些企业确实需要融资,于是采取主体规避的方式实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对于这样的行为和合同效力,根据网上的一则消息,现在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意见回应,根据新闻报道,上海市高院亦有相关意见的回应。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实施经常性、营利性的企业借贷行为,应该认定为扰乱社会市场金融秩序,而对于那些企业之间确实需要临时性周转资金的行为,应该适当认可其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这样的意见,目前我国还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如何进行规制还尚需时日进行设计,但是已经有意见回应,应当适当的有条件的开放企业间借贷,同时又给予其法律的严格规制,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期待这样的变革!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