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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最近不少客户咨询本服务律师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时,询问《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此,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执业律师根据多年执业经验,对二者的区别和各自的适用条件做出如下专题总结,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享。
  一、二者性质的不同
  从两个名词的不同称谓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侧重于“补偿”,即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这样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赔偿金侧重“赔偿”,强调的是对损失的救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员工遭遇违法解除时,单位存在过错时,就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二、二者的适用情形
   我们服务网也曾做过相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专题研究,概括起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要适用于六大类情形中,即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做了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5、固定合同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先条件续订或是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那么应该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几种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