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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元买入“进口车”却是国产 上海律师解读如何认定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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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2011年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奥迪Q5,本以为是进口车,但在汽车检修时被告知是国产车,且车子已做过改装。汽车销售公司称,赵先生本应知道该车是国产车,销售合同上的产地“德国”只是笔误。赵先生以欺诈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嘉定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产地德国”确为笔误,依法驳回赵先生的请求。

  赵先生称,2011年1月到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处看车,见该公司展厅内有一辆银色奥迪Q5,并被告知此款车型为德国原装进口,赵先生当即签下《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上写明车辆单价38万元。

  同年3月,赵先生驾驶涉讼车辆发生碰撞,修理过程中被修理厂告知此款车辆产地为中国吉林,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进行过改装,仿冒成德国产奥迪Q5车进行销售。赵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合同》第一条明确写着购买车辆产地是德国,销售公司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公司退一赔一,赔付100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称,销售合同中写的产地“德国”是笔误,赵先生购买的车辆属于国产专有的“进取型”,合同上也写明车辆型号,而且进口车的销售价格要高于赵先生购买汽车的价格,赵先生支付的50多万元包含了车价、整车装修、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服务项目,但不包含进口税费。至于汽车改装的问题,销售公司表示完全是按照赵先生的要求操作,双方也都签过一份《车辆装潢委托单》。但赵先生认为,该公司混淆了车辆装潢与改装的概念,把改装过的车卖给他。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赵先生在购买涉讼车辆前曾从被告处购买了德产奥迪A5车一辆,并对购买奥迪Q5车的外观和报价进行网上查询,说明其在购买涉讼车辆前对所购车辆的品牌、型号、外观、价格、性能、配置应该已经有所了解,应该知道进口车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车辆单价含进口税。

  虽然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的产地一栏写了“德国”两字,但本案中赵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车辆选定、验收、提车行为及办理车辆产权登记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对所售车型具有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某汽车销售公司此系“笔误”的辩称意见。且法院查明《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车辆单价38万余元与当时奥迪Q5国产车价格相当。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国家制定法律总体是保护正当交易,并不因为欺诈便当然地认为合同无效.只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依职权可予以撤销外,其他的交易行为,需要主张欺诈的当事人予以举证,只有当欺诈严重到阻碍合同目的的实现,才予以撤销.本案中,律师认为赵先生没有举证汽车的产地是他购买此车的决定因素.现在的外国品牌的车本来就是全球化的组装流程,也难以说明产地是故意欺诈还是重大误解.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购买大宗物件本来亦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和商家的合同最好明确具体,发生纠纷时才能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