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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为您解读藏獒伤人与普通动物伤人责任分担的不同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日前,多地都报道了藏獒伤人的事件。对于藏獒等危险动物与普通动物伤人侵权,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怎样的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两条规定看来,一般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的是一种相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或管理者要对其动物侵权承担责任,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责或是减轻责任,其必须证明损害时因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而藏獒等烈性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是一种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被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饲养者或管理者均应承担责任。另外,涉及到第三人过错时,《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侵权,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别侵权人可以先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后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最后,上海科尚律师服务团队为广大市民摘录了2011年实施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您向饲养一只小动物时,除了熟悉上面的法律规定,还要熟悉下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