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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七月以来,上海热浪频袭。高温之下,仍有不少劳动者需要在户外劳动。发放高温补贴 的标准,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各用人单位下发通知规定。
根据201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之规定,第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第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第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以上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6月至9月4个月期间,如果安排劳动者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下工作,应该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同时,也应在工作现场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就有规定在炎热季节应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清凉饮料。
上海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切实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确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下作业,应制定合理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对于需要再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员工来说,企业未按以上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系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