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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签”里的“大问题”--上海律师带您熟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前几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档节目,叫《饮水难题》。其主要内容是针对目前市场上各类名目繁多的包装饮用水的“标准乱象”。涉及到食品安全,总会有“一档线”处于风口浪尖,那就是安全标准。而安全来自哪里?可能多数消费者对各类的配料都不了解,但是一般看看标签上各类标识齐全就觉得可以了。但是该新闻报道中,为大家普及了一下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小小的标签,似乎也隐藏着大大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还触及到了法律。
    根据央视的报道,清华大学的一位教授指出,标识为矿泉水和标识为饮用矿物质水的包装饮用水,其实是两类水。两类水执行的安全标准时不同的。本律师于网上查了一下,百度百科对矿物质水的定义是:“所谓饮用矿物质水,是指在纯净水的基础上添加了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饮料通则》(GB10789-2007) 中定义的六种包装饮用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2号(总第135号)对矿泉水的定义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从这两个定义看出,饮用矿物质水与天然矿泉水的区别、标准确实明显。那么,企业的标签上就应该明确标示,其瓶装水的类别、成分。根据央视的报道调查,市场上一些瓶装水,标注了饮用矿物质水,但是字体很小。这就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嫌疑。
   公众可能不太熟悉这样一份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已于2012年4月30正式实施。《通则》中规定,食品里所有的添加剂都必须在包装上予以标注。同时规定: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该大于1.8mm。当表面面积小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时,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清晰,容易辨认,是重要的判定标准。此举意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企业利用字号大小和色差,意在误导消费者,那么企业的行为就触犯了以上法律。
    文章结尾,本律师为大家摘录了小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内容,供广大消费者和律师同行学习。
以下文字来源: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wxx/jk/2012-02/03/content_2057829.htm,《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1.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2.“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3.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4.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5.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6.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注:以上新闻报道内容、百度百科定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内容,如果是来源于网站的,本律师已经标识了出处。此文仅供大家学习了解使用。)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