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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 两案判决“打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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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认为如果法律尚缺乏明晰的规定,风险应该让储户和银行共担,由于中国内地银行更强势,且有技术优势,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储户也应象征性地承担一小部分责任,以提醒储户的防范意识。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
    同是银行卡被异国盗刷引发储户与银行纠纷,两起案情相似的案件分别在福田法院和南山法院庭审后,却得来迥异的判决结果。南山法院判银行败诉,并赔偿市民林先生被盗刷款项;福田法院则驳回原告华为几名员工的诉求。不同判决标准令涉事各方及市民无所适从。
    华为五名员工昨日表示,下周要集体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不要回避“银行的疏漏”。两案所涉银行一内部人士表示,此类问题跟网络犯罪不断升级有关,但国内法律对此反应滞后,造成两份判决相抵触的情况也不奇怪。多家银行普遍担心,一旦开先例将对银行“造成系统性风险”。深圳中院对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备受关注。
败诉员工:希望正视银行“疏漏”
    昨日,华为五员工诉开户行案的代理律师石瑗介绍,五名员工均表示要提起上诉。
身在土耳其的华为员工乔先生(化名)表示,判决书没有直接回应起诉状中提到的“银行疏漏”问题,福田法院判他们“没有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但他们在诉讼请求中已经将要点和证据明确提供给了法院。
乔先生表示,首先是银行的操作明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境外提现的标准是:1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他的存款被人在俄罗斯在7月9日至15日一周内取走等值约7000美元。“这个即使不是盗取,也是银行违反了国家的规定,算不算疏漏?”乔先生质疑。其次,银行在冻结他的账户时,并未及时通知他本人,并且至今未明确说明冻结依据。第三,在他的交易清单中,多次出现了取款后余额不减反增的记录,这显示交易记录混乱,银行对此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并不纠结于结果,但这些问题法院在判决书里都没有提到,希望下次开庭时,法院能够明确回应这些问题。”乔先生说。
银行业人士:风险全担有失公平
    因银行卡出现被盗刷等安全问题几乎涉及所有银行,除涉事银行,多家银行业内人士也对此案颇为关注。
“这不是我们银行自身能解决的问题。”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以海外盗刷为例,案件的关键环节在于卡的信息如何流失到了国外。这其中有多种可能性,但在现实情况下,这些可能性可能最终都无解。将风险责任都让银行承担,有失公平。中国目前银行卡事业发展很快,这方面国家有整体上的统筹安排,涉及到诸多部门,银行本身没有能力改变银行卡系统风险存在的现状。
两案涉事银行也在起诉状中表示,如果完全让银行担责,“将对所有银行系统是极大的不公,将造成系统性风险。”该行一内部人士昨天表示,问题的出现跟目前网络犯罪的不断升级有关,但国内法律对于这方面的反应有些滞后,因此造成两份判决相抵触的情况也不奇怪。
 
同业公会:深圳严打银行卡犯罪
    据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一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员透露,银行卡犯罪技术手段日臻成熟,银行卡安全问题已得到该会重视。两个多月前,该公会起草了一份关于银行卡安全问题的报告,深圳市政府对此很重视,指示银监局、公安局和工商局组成联合小组,打击银行卡犯罪蔓延的趋势,犯案率已大幅缩减,近一个月以来深圳市没有发生一起银行卡犯罪案件。
关于银行业对此有何举措方面,该公会负责人没有透露,他表示银行业公会是服务性组织,对这些信息目前没有掌握,也无法提示储户该如何防范。
■ 专家PK
[挺储户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银行研究专家宋玮,中国政法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员张樊:此案中银行应对银行卡被复制的用户履行赔偿责任。因为一方面储户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没有过错,另一方面,银行在监管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但目前没有看到银行业在这方面的举动和公开信息。
[挺银行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费安玲:本案只有通过刑事调查才能彻底搞清楚,而一旦涉及国外就需要国际上的配合。除非银行方面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否则难以给出法律评判。
[责任分摊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一般情况下银行卡安全出现问题,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储户没有问题,银行也确实没违规,但最后出现了被盗刷的结果。实际上主要的矛盾就在于两方面:技术问题和法律标准,我个人认为如果法律尚缺乏明晰的规定,风险应该让储户和银行共担,由于中国内地银行更强势,且有技术优势,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储户也应象征性地承担一小部分责任,以提醒储户的防范意识。
■ 他山之石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参考
银行卡已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在安全没有保障、究责法律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持卡人仍面临太多的不确定因素。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从目前已判案件的历史记录来看,前两年储户大多败诉,近年来储户胜诉的事例越来越多。
2006年广东番禺的周先生银行卡被人盗取约57万元,后该案虽破获,但警方仅追回约51万元。去年11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余款及57万元自被骗日至偿还日的全部利息,银行随后提起上诉,今年5月28日广州中院终审仍维持原判。银行坚持认为“除非储户泄密,否则他人不可能知道密码”,但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此案也成为广东全省首例判银行全赔被盗款并赔偿储户相关损失的案件。该案能否成为以后同类案件判决的范例尚未可知。
实际上,更有说服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关于存款纠纷给天津市高院的司法解释。
2000年5月,天津市民焦长年在邮政储蓄的存款连续3天内被人在成都每天三次异地取款,共取走9000元,手续费45元。焦长年起诉天津市邮政局,要求赔偿损失。天津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局返还焦长年存款9045元及利息损失。该案上诉后,相关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3日回复:天津市邮政局应当对焦长年账户中存款数额减少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进一步解释:焦长年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储蓄合同关系、存款数目,以及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焦长年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不能要求焦长年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异地取款行为。天津市邮政局主张焦长年长年恶意支取,则应就其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负举证责任。
最高院同时认为:如果有证据认为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人机交易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取款人身份,而这一机器系统因存在安全缺陷而发生过储户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又为天津市邮政局自认,也就是说天津市邮政局承认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当由邮政储蓄部门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