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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解读上海市产假最新规定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根据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而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咨询:“请问外地在沪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晚育产假吗?”根据规定,外地在沪工作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年满24周岁,是第一次生孩子,其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享受30天的晚育假。

    咨询:“32岁,第一次生孩子,剖腹生产,这种情况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由于生育时的年龄符合晚育的条件,是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同时属于难产,可再增加15天的产假,因此产假天数应该是98天+30天+15天,共计143天。
 
    咨询:“那合法妇女第二胎还有产假吗?”生第二胎, 如果是难产, 是否能享受难产假15天?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二胎也可以休产假和难产假。但是不可再享受晚育假。
 
咨询:“产假和晚育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吗?“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产假并无顺延的规定,因此,产假若遇上法定节假日,则98天产假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