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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产的有效吗?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本所致力于为打造和谐夫妻关系作出些许法律上的努力,经过诸多关于爱恨情仇的咨询后,决定将可能导致夫妻撕破脸的一些事编纂出来,并附上专业法律分析,望广大夫妻勿重蹈覆辙。
 
   房屋买卖时,各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房屋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的审查方式不同,有的会以登记簿为准,有的也会要求提供已婚与否以及配偶的同意证明。但正因为登记审查尚未严格标准,才使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卖有了操作空间。
 
   这里,“共有房产”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种则是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出卖”的两种情形:房屋产权尚未变更及已变更。
 
广大群众普遍认为,一方的出卖行为未获得另一方知情同意,故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无效,若已经过户,亦有权返还房屋。情理上虽然如此,但该观点并非百分之百保证赢得诉讼。律师告诉你,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适用不同法律,才能赢得诉讼。
 
第一种情形,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但是房屋尚未交付或是尚未变更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下较为好处理。
 
具体方法是:一方得知另一方的买卖合同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出卖房屋的配偶及买受人发出声明书,告知其系房屋产权人,并对买卖合同不予认可。此种情形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妥妥没问题。
 
    第二种情形,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按照《物权法》106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的规定,若买受人的善意取得的抗辩无法成立,则权利人可要求返还房屋;若买受人的善意取得抗辩成立,权利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这里亦存在一种另外情形。即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同样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则。权利人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论房屋登记与否,买卖合同均无效,房屋亦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