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服务项目 >> 房产纠纷 >> 浏览文章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本市某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某甲,内有某甲及其子女ABC三人户籍,某甲死亡后,如何处理承租人的变更?

 

首先,作为户籍在内的子女如想要变更自己为承租人,均需要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然后,物业公司应就申请组织三个子女进行协商。任何一个子女的申请,物业公司均需要组织三人进行协商。

 

最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指定承租人。

 

 

出租人指定承租人的依据: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常住户籍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对于出租人的指定不认可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撤销指定行为。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咨询热线:400-066-9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