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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某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某甲,内有某甲及其子女A、B、C三人户籍,某甲死亡后,如何处理承租人的变更?
首先,作为户籍在内的子女如想要变更自己为承租人,均需要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然后,物业公司应就申请组织三个子女进行协商。任何一个子女的申请,物业公司均需要组织三人进行协商。
最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指定承租人。
出租人指定承租人的依据: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常住户籍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对于出租人的指定不认可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撤销指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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