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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放弃购房,又与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应向原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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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放弃购房,又与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应向原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刘某与上海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该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房源,刘某不得就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与其他中介公司或是卖方进行私下交易,否则,刘某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其购买房屋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中介公司多次带刘某看房,并就A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商谈,期间因某些原因刘某表示放弃购买,两月后,该中介公司查询到刘某已购买了A房屋,为此,该中介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观点:
刘某应向该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刘某与上海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该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刘某购买房屋提供房源并促使交易完成,刘某的主要义务即通过该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来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签约后,该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房源,带刘某看房、就A房屋的出售事宜进行洽谈并确定房屋的成交价等,已积极履行其中介职责。但刘某一方面告知该中介公司放弃购买A房屋,另一方面又避开该中介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A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