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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婚假,生育假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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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223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新修订的婚假:

只要结婚就有10天假期

生育假:一律增加30天

陪产假:一律为10天

 企业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否还要发放独生子女费

答:依据新法,以前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依然享受相应的权利,即,独生子女费一个月30元还是要支付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12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2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2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