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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注销,而老板把剩余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却没有通知债权人,没有发放员工工资一案中,更为奇葩的是,写下欠条,书面承诺结算工资的老板其实不是工商注册的股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员工无权直接起诉该实际投资人,应先行起诉登记股东,再起诉中或执行中追加第三人。但法院是否同意追加则是一个实践问题了。而首先,需要证明的是实际投资人有承担该公司注销时的权利,否则仍然无法追加。根据公司法人的人格属性,投资人原则上无需承担公司法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举证问题就着落在当事人身上了。
而实际投资人恰巧不是中国大陆人士,是台湾同胞。区县仲裁委又以无权管辖为由驳回申请,连“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也不肯出具,只能针对本市人作出受理程序;于是又去市仲裁,以为上海市仲裁应该会受理非大陆人士的劳动争议。而市仲裁却以政府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只要是“个人”,无论外国人本国人,一律无权管辖,应直接去法院!
而市仲裁也认为,公司一旦注销,任何仲裁都无权管辖,也无权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无论是外国人或是本国人!应直接去法院。如果区县能受理本市人作为被申请人,就应该能受理作为非大陆人的被申请人,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仲裁委之所以能出具一纸不受理裁定,只是实践中与法院沟通的做法而已,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如此。
看似非常简单的债权债务转移的问题,然而在本案中去如此曲折,程序法首先给当事人设置了种种障碍,使得仲裁或是诉讼都无法进行。
员工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于本案中,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时间问题。
第一,如果员工B 能在拖欠工资的最初几个月便提起诉讼,终结彼此的劳动关系,也不必要白白耗费一年,白白为公司干着无薪酬无社保的工作。
第二,如果员工在老板承诺的“下月”或,承诺的当时就提起诉讼,至少可以避免公司被注销了,而自己状告无门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