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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尚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第一案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的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这也是新法修订以来科尚第一个此类型的案件。

20131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新增了“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根据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担保物有被转移或侵害风险的案件,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审限,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

科尚代理本案件中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尚有十多万货款未收回,因债务人濒临停产遂以生产设备抵押担保该债权,又因债务人有多位债权人,所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因其他债权人欲擅自拉走机器,科尚恐当事人的抵押权利遭到侵害,故代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若通过通常的一审程序,审限达6个月,期间担保物随时可能遭到侵害,同时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将审限缩短至1个月。当事人现已收到法院支持其请求的裁定,得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法院需对案件情况作出审查,申请人的主张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三条: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1)主合同;(2)担保物权合同;(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