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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注销了,B 员工的工资还有好几万没有发,故事可谓曲折。通常情况下,公司欠员工工资也就一个月,几个月,从几千到一万左右。这个案例中拖欠的工资快十万块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公司和房东产生了纠纷,房东要收回租赁房屋,使得公司无法经营下去,而员工不能再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却又尽着本分,帮助老板继续善后,因此还欠着员工数月工资。
此外,老板数次承诺会替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很遗憾,直到公司注销,尚未实现缴纳社保的承诺。
待到员工合同到期,已经到了双方关系可以有个华丽丽分割线的时候,拖欠了一年的工资也终于该明朗化了。于是作为老板的董事长以自己名义书面承诺承担公司的义务,将会与员工结算工资。
似乎到了这个时候,员工担忧的事情终于有了名目,可以舒缓一口气了。于是又等到老板承诺的“下月”结算工资。而这个下月却发生了惊天逆转,公司在这个“下月”提交了清算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注销。此时,员工应该起诉谁?公司注销,作为主体已经不适格了。法律是很严谨的,尤其是程序问题,没有适格的主体,哪怕当事人理由如何充分,如何冤屈,也是半点办法没有的。
此时的处理办法,应根据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股东为适格主体,直接去法院起诉股东。尤其是本案中股东书面写下了支付工资的欠条,根据高院关于使用劳动争议条例解释二的规定,直接去法院诉讼,要求工资,法院应予受理。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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