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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违约责任的探讨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关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如何处理违约解除”的问题中提到:

 对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如外国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审理中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恢复的可能。如用人单位同意恢复的,则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的,考虑到如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可能面临二审或执行期间用人单位擅自注销就业许可证,导致外国劳动者无法合法就业的后果,故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外国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在向外国劳动者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后,可判决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约定具体赔偿方法的(即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外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

  上海科尚律师解读:外国员工在中国就业,务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双方违约,应如何赔偿,是否适用中国劳动法律。尽管理论上还是支持外国国籍员工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不约定清楚,将会产生争议,一旦起诉到法院,很难保证会是预料的完美判决。

20152 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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