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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许可证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外国人劳动争议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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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近期上海科尚律所受理了一个案件,是外国人M在中国就业产生的劳动纠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M在就业许可证上显示的就业单位是A公司,但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是B公司。本案的关键是,应该以哪家公司为被申请人。

上海科尚律师解读:

根据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只能以就业许可证上的就业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可是,事实上,即使仲裁委受理了就业许可证上的单位为被申请人,结果却没有不同。因为劳动者和该单位没有发生实际的劳动关系,诉请自然也不能由该公司来满足,最后的裁决结果无非是一纸空文。所以即使提交了材料,无非是白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浪费律师的时间。

因此,正确流程应该是,直接向仲裁院提交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请求仲裁院开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如果仲裁院能够尽到职责,明确出具规章制度,告诉当事人如何处理类似案例的程序,则可大大加快律师,当事人的办案时间,提高效率。同时,也能提高仲裁委自己的时间,避免做一些无用功,浪费纳税人的物力,还损害了相关办事机关的公信力。

关于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也是本案的最大难处在于,B公司的单位注册信息却无从查询,没有B公司的注册信息,则无法提交材料。幸好客户有提交一份个人缴纳税单,根据税单,可以得知该公司必定是经过工商注册的,而不是无照经营。但是,在工商局却无从查询,也无人能解释,无人愿意解释。档案管理人员自然会百般推诿,电脑不能查询,自然不需要档案管理人员来负责。则,该问题究竟谁来负责呢?百般无奈,只有电话税务局,通过税务查询到该公司注册在另一个区,去了该区,却还是不能查询。心里百般失望,难道该案子就此无法突破?也幸好之前的工作经验,通过各种方法,与工商机关的人员交涉,最终查询到该公司的信息,从而顺利立案。

通过这个案子,我深深明白,很多时候,律师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法律专业问题,而是程序问题,社会百科问题。只用充分调动大脑,利用团队协助,才能最终成功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