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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限缩短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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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如何理解六个月的起算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两年的再审期限,但是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但三种情况例外,不受2013年6月3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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