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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车票案,格式条款无效未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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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韩某诉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庭判决驳回原告主张“地铁车票隔日作废系霸王条款、继续履行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此案进行了情况通过。
    此案源于原告曾于几个月前购得5元单程车票一张,但未使用。次日,其准备使用这张单程票进站时被拒。地铁票上所记载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的条款。原告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属“霸王条款”,要求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并请求继续履行运输合同。
   法院认为,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格式条款的记载标识方式是否能够合理地提请消费者的注意;二是条款的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地限制、排除了原告权利的行使并减轻、免除了被告的义务和责任。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申通地铁的该条款并非上述所讲的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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