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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市二手房买卖一直火热,伴随着较高诉讼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与之相关的居间合同纠纷也十分常见。那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中介到底应该遵守怎样的行为准则呢?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房产交易的企业,对房屋交易中的购房资格、贷款政策等应当专业且明知。如果中介公司为了赚取佣金,故意隐瞒这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做出虚假承诺,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理应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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