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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被侵权的法律救济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购买食品,成为多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之一。但是网络购买食品毕竟存在不可当场检视的弊端,如果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受到侵权损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提起民事诉讼。该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规定,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销售食品、药品,应当审查并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如何不能提供,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一做法将网络食品购买这一消费行为纳入到网络侵权行为当中,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的维权途径。律师建议,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时,注意向网络平台或客服要求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不能及时有效提供这些信息的消费者,消费者需谨慎在其平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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