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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解读:劳动派遣职工“同工同酬”相关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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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上一则关于劳务派遣职工人同工同酬的消息引发了广泛争议。人社部负责人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同工同酬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态:第一,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二,同工同酬是有条件的。在很多劳动者心中,同工同酬简单的被认定为同样的岗位拿同样的工资。人社部负责人指出,同工同酬是指相同岗位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简单的岗位相同就拿同样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相同的劳动报酬”是否包含福利和社保,一直以来也是有争议的问题。现在人社部就此问题明确表态,对广大劳务派遣职工来说,无疑仍然带有歧视性。
   这样的制度设计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庞大的劳动力市场不无关系。基于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明确单位有关福利和社保待遇的规定。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保,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不用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福利和上社保,更不代表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法定义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知晓,发生争议后也有权要求单位给付相关福利待遇。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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