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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通过网络传播信息已经非常普遍,接踵而来的便是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项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我们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首先,如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毫无疑问。其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而且必须有一个注意的义务。何为注意义务?
我们认为,一般对于那些很明显的侵权内容,例如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经验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性质的,即便是被侵权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那么网络经营者基于一般的社会常识即可判定侵权的,就该采取必要措施。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herbert@lawyershang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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