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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离婚”形式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上海地区,有三种情形被认为是购买“二套房”,第一,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有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第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第三,通过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因此,好多夫妻预想购买第二套房子,会遇到以上门槛限制。于是一些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形式达到以上购买二套房的目的。但是一些夫妻往往事与愿违,没有想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最终 “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那么,以“假离婚”形式购买二套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法律实务中,往往是“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利益不对称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是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不予承认。《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应该撤销,必须证明其签订协议时自己受到了欺诈、胁迫。法院一般认为,无其他欺诈、胁迫证据证明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对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也应该是真实合法的。此种情况下,当时签订协议时,若财产分配的比较有利于某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因为“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时,面对的利益风险会很大。《婚姻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实行并保护婚姻自由。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手续齐全,都应该准予离婚。至于是为了什么目的去离婚,一般法律上不予界定,而且目前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为买房而“假离婚”我们不提倡,毕竟婚姻是神圣的。但是也要在此提醒广大夫妻朋友,在选择这种方式买房时,一定认清其中的法律风险,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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