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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为您介绍-----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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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7月1日起,民政部通过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两部规定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与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背景有关。同时与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实质相契合,
  (1)养老机构的设立:
  《设立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养老机构的管理:
   设立的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除此之外,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其他关于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规定,请见民政部网站具体条文规定。本服务网律师提醒,在设立和管理养老机构时,被许可人和管理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为老人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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