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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最新司法资讯提供---《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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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过国务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就该条例答记者问。2013年7月1日起,2012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根据此项最新规定,及时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进行了规范。
   上海律师及时对本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关注,并将为您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点。《条例》的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新华网。
  《条例》一共五章。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为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C字签证, D字签证, F字签证, G字签证,Jl字签证,L字签证, M字签证, Q1字签证, Q2字签证, R字签证, S1字签证,X1字签证, Z字签证, 不同类别的签证分别做出了不同的签发规定。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为停留居留管理。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居留证件的种类分为:工作类居留证件,学习类居留证件,记者类居留证件,团聚类居留证件,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以下规定属于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四章为调查和遣返。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附则中对专门术语进行了界定。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