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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常回家看看入法”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老人赡养始终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然而,有关虐待、遗弃等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失常见诸媒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做出的法律更新。
    新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条可以看做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对应条文。常回家看看,一首歌曲,以朴实的旋律和歌词,感动了无数中华儿女。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当道德不足以约束的时候,法律便立起了钢绳。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思考的是,这样的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如何操作。如何认定家庭成员忽视、冷落了老年人?如何认定“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经常”又有怎样的标准?我想,除了一些道德上的标准,国家还需要在日后实践中,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跟常回家看看入法相关的另一则新闻是,它也催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即一些商家开始提供代替子女回家看望老人的系列商业服务。例如网上的一则报道称一家店主还贴出了明确的收费标准“10分钟=8元,1小时=20元。购买宝贝的形式是时间费用+物品成本+交通费用。”(转引自网络文章)。
也许金钱买不到感情,但是这样的服务也许让许多真的没法回家看望老人的年轻白领们,有了可以安慰自己的借口。
    在这里,本所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消费者要购买这样的服务,一定要与商家有明确的、规范的合同协议或约定,并且对商家的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对最终的服务结果,都要有个量化的标准。其中,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代理看望老人,一定要切实使老人得到精神的慰藉,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否则,即便是消费者花费了再多钱财,实务中也不应被认定为履行了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毕竟,法律规定的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亲自履行这样的义务,采取的其他措施也并未让老人得到精神慰藉,那么,恐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作者: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