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社会热点 >> 浏览文章

渔民捞出一辆保时捷后将其出售-上海律师之剖析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看过之后对此作出一些法律分析,正所谓法律来源于生活。
2012年12月9日一早,家住广西北海的马先生驾驶渔船出海捕鱼时,捞出一辆市值百万元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有人猜测,由于北部湾海域与越南毗邻,经常有走私分子利用大型摩托艇走私汽车,“有可能是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将车辆丢到海里,被海浪卷到北海海域的”。由于这辆“卡宴”已经破损得不成样,马先生最终只能以4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一名汽修厂的老板。

首先,马先生是否能合法占有此车辆?马先生若要合法占有此车辆,法律上只能适用先占。先占是指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依此马先生若想要合法占有此车辆,此车辆必须为无主物,在法律上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该车辆现无法认定为无主物,因为车辆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该车辆是否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若属于此列,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后,文中指出该车辆可能是走私分子抛弃的,若此被证实,那该车辆应属于走私货物,即赃物。赃物应该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销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那么马先生将该车辆售给汽修厂老板是非法、无效的。同时马先生与汽修厂老板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