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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所以今天就谈谈“毒驾”入刑的问题。
6月20日南京市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宝马汽车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汽车,马自达汽车后半车身粉碎,车内两人当场身亡。这场事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关注点也逐渐集中到了“毒驾”上。
目前已由南京警方确认的信息是宝马司机没有遵循交通信号灯指引,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二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宝马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会有“毒驾”一说甚嚣尘上,是因为有消息称事故现场出现白色粉末,而另一个原因是目前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不构成犯罪,无须收到刑事处罚。201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的情节: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并未囊括“毒驾”这一情节。依据现行《刑法》对仅有“危险驾驶”情节而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符合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影响下驾驶车辆其危险性并不亚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在美国DUI(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是一项犯罪,字面上指在影响下驾驶,而其所谓的影响既包括酒精也包括毒品,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在毒品影响下驾驶也都是犯罪。将“毒驾”定位为犯罪,增加这一行为的成本有利于警示司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