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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过期能在上海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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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外来城镇人员在上海务工,居住,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就涉及到离婚的问题。可是在哪里办理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是个大难题。

通常来说,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

1. 双方如果都同意离婚了,到当时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是最快的,也不用花钱请律师,不用花时间去法院经过一些固定流程。但是却要请假,乘车,乘飞机回当地民政局,劳命伤财,实在苦不堪言。

2. 双方去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这个方法看起来简单,快捷。但是,实践中却有一张居住证明事关重大。

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双方都在外地居住,超过一年,即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能达到连续一年以上的条件,也可以在起诉时,去被告居住的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被告居住地不再受必须满一年以上的条件。

但是,事实上,仍然需要证明双方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超过一年,也就是现行的居住证明。如果居住证过期怎么办呢?及时续签已经不能了,但是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到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呢?也没有关系,只要能在起诉时找到被告,在被告当时的居住地起诉,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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